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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节后执行 提高使用效率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量:241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通知自10月8日起执行。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 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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