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及申请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本市城镇户口1年以上(含1年)。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70%(含70%)以下的 。
二、廉租房的政策及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有以下三种保障方式:(1)租赁补贴(2)实物配租(3)租金核减
(1)租赁补贴:是指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2)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政府产权的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申请廉租住房所需条件:
(1)具有本市常驻城镇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50%以下(含5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23.79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两年内家庭成员无房屋产权交易记录。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社区申请并初审——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申请廉租住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应入市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户口所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区民政部门核定的行业界定标准,由所在社区、街道核实后出具月收入证明;
(5)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向其所在社区、街道出具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并提供住房协议、产权证等有效证件。
三、公租房的政策及申请程序(草案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三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于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家庭成员均未有住房交易行为。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项条件且达到1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限制。
第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申请人非本市城镇户口并持有市区暂住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且已在本市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主城区内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区暂住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已在本市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