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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2/8/15  浏览量:344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住房公积金审核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特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提取条件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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