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住房(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多层住房(7层以下含7层)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的比例,高层住房(8层以上)按30%的比 例从售房款中提取。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交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统一缴交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2、商品房(含平房、连排别墅)购房人,按购房款的 2.5%的比例交纳。
3、购买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由房屋产权人按照住房当年造价的2.5%的比例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在 物业小区内建设的自用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小区房屋销售价的2.5%的比例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