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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将执行“认房不认商贷”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23/11/1  浏览量:164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10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不再考虑商业贷款情况。

  减轻购房者置业压力

  《通知》称,为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优化。

  其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的;或在北京市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9月1日开始,北京已执行商业贷款“认房不认贷”,而公积金一直执行之前的标准。近期,上海等城市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相继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有利于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本次北京公积金政策调整,有利于无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这类群体可以享受较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的首付比例以及较高的贷款额度,有效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减轻购房者置业压力。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均发布了公积金新政。

  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无房的缴存职工可按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选择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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