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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拟精简公积金贷款定义 调整共同申请人的范围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22/7/6  浏览量:204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贷款规定》)。

  修订后的《贷款规定》共8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理程序、公积金贷款偿还、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精简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共同申请人的范围

  一是本次修订拟将原《贷款规定》中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调整至业务办理程序章节中,以使条文更加清晰;二是拟在本次修订中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根据业务办理实际需求,增加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基于目前深圳市住房房价实际情况,为防范资金风险,在商转公贷款中增加对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二手住房)的评估要求,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款的70%;二是增设两项不予支持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三、落实上级监管要求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并将贷款补充文件的相关内容纳入

  一是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要求,将原规定公积金贷款审核中仅核查我市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情况的条件调整为核查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情况;二是根据深圳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相关要求,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房屋总价款,并以此替代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无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时才以评估价计算房屋总价款;三是将贷款补充文件中关于“商品住房的定义、购买城市更新及棚户区改造类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限制转让类住房可以作为抵押物、变更住房权利人需先清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规定纳入《贷款规定》。

  四、调整部分条文内容,以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一是为充分保护职工利益,从源头化解行政复议案件,本次修订拟将职工行使异议复核权利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月;二是为适应深圳市现行住房政策体系,根据现阶段国家及深圳市住房政策和住房分类情况,深圳市住建局将原“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分类调整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三类;三是结合深圳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实际,深圳市住建局在规定中明确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购房主体从职工本人扩大至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

  此外,本次《贷款规定》的修订结合深圳市贷款业务开展实际,调整部分条文表述。如,删除了本市缴存职工户籍和非户籍的相关表述;基于目前已实现自助渠道在线办理贷款业务的功能,优化了业务办理相关条文内容的表述。(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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