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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契税法》施行 优惠政策不变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21/9/1  浏览量:2582   收藏 | 打印 | 关闭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8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重庆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据介绍,9月1日《契税法》正式施行,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而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确定:重庆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低至1%买房契税优惠继续执行

  市民普遍关心优惠政策是否延续,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田野表示,8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其中第一条与市民购房紧密相关,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虽然我市契税税率设定为3%,但对于购买前两套住房的刚需、改善购房家庭来说,契税税率并未发生变化,缴纳的契税也不会发生改变,相应的购房成本也不会增加。”田野说。

  除了适用税率不变、优惠政策执行不变外,《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另外,《契税法》也有和《暂行条例》不同的地方: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同时,《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切身权益。(来源:新华网 杨星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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