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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满足新市民住有所居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21/7/7  浏览量:230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传统保障性住房有不少是配租型,如廉租房、公租房等,主要为城市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托底保障。而保障性租赁住房,瞄准有住房困难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群体,具有更广泛意义上的住房保障。

  新市民和青年人群体,在市场竞争中容易被屏蔽在外,又不能进入传统的住房保障体系,成了“夹心层”群体,不仅个人发展机会受限,这个富有生产力、创造力的群体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潜力也受到制约。给存在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给予更多支持,既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能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当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政策上亮点颇多:一是对象更加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除了聚焦新市民和青年人群体,也明确主要在人口净流入多、住房问题突出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开展,不搞一刀切,不遍地开花。

  二是内容更加精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的是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意见》要求以建筑面积不高于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并禁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这样既可以满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处理好基本保障和非基本保障之间的关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也可以防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异化为营利性或享受型的高端租赁住房,避免政策套利。

  三是发力更加精准。针对租赁住房发展中存在的收益率低、土地缺、调规难、融资窄、建设和运营负担重等痛点,以及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积极性差等难题,《意见》都给出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方案。

  四是方案更有可操作性。《意见》进一步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多维度政策扶持,包括土地供给、审批流程、中央补助资金、税费负担减免、水电气价格标准、金融支持等。

  五是方式更加市场化。从一开始就以“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指引,积极鼓励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布局配置高度强调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并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这都是针对新市民和青年人群体的住房需求特点而设计的,以便提升施策效益。

  七是科学处理存量和增量的关系。《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来源,以非居住存量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改建为主。《意见》还要求各地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这也是挖掘住房保障自身的政策存量和资源存量、以存量促增量的思维体现。(来源:经济参考报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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