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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改革用意深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21/6/8  浏览量:232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着深层次的改革用意。这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把多头征收“归并”起来,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征缴体制机制。

  近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消息,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征收职责为何需要划转?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是否“生变”?一时间各种各样的解读“刷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关系着房地产市场,历来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些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意味着收入归属发生变化,地方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终结”。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征管职责和收入的使用管理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着深层次的改革用意。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目前,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顺利完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稳步推进。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社保费收入3.81万亿元,非税收入6316亿元。

  为何要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简而言之,这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把多头征收“归并”起来,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征缴体制机制。

  正如2017年中国社科院专家组开展综合评估时指出的,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能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执法更规范的专业优势。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彰显出推进非税收入规范化法治化、提升税费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改革用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税费征收和资金使用混为一谈。比如,对于社保费,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工作都还是由社保部门负责。这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的文件也明确,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划转工作只是聚焦于征管部门的调整,而没有对收入归属、使用、管理等作出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之所以引起“刷屏”,主要由于社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来源问题高度关注。对此,“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行了一系列部署。比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当然,这些改革部署需要进一步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才能切实落实到位。

  此外,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划转工作任务繁重。这次四部门联合通知明确了颇为详尽的征缴流程,在具体操作中恐怕还会面临各种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特别是要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整合缴纳流程、降低缴费成本,确保实现“便民高效”。(来源:经济日报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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