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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因去产能停产关闭企业免征房产税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8/11/2  浏览量:203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10月15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通知发布前,已经按相关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且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企业,也可按该通知执行。通知执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而言,按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事实上,这项减税政策在8月30日的国常会上已经成型。国常会要求,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除此之外,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450亿元。
  今年以来,一系列为企业减负的措施相继出台。5月1日起,已经将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从短期看,减税降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政收入,但从长期来看,减税降费能够‘放水养鱼’,给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强发展活力,从而扩大税基、促进财政增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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