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空降同城服务_全国各地空降app下载_24小时全国空降可约

 
 新闻动态
企业动态
项目进展
行业资讯
公示公告
Home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济南新规:新建小区必须同步配建社区综合用房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量:209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记者14日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且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报批、建设、验收。未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房企开发的楼盘将拿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济南市建委、国土、规划、民政、房管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主要为开展社区党建活动、社区文体、自治管理等提供室内场所,通常包括居委会综合办公室、社区服务站、警务室、阅览室、卫生站等。室外设置文体活动场所,配备健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示栏。
  这份文件规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地段,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社区辖区居民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设置在建筑物一至三层,并有独立出入口,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且底层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产权属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分期开发的楼盘要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Copyright © 2007-2024 lnssj.cn 版权所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育才路21-1号 辽ICP备10012296号
技术支持:东升网络传媒 辽公网安备 21142102000064号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