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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7/7/14  浏览量:218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你的老家还有宅基地吗?如果有,那么这项政策一定与你有关!
  你有农村的亲朋好友吗?如果有,这项政策请他们一定要关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政策进行免征、不征等优惠政策。
  其中,《通知》提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税收理论角度来说,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而此次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财税部门对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支持。
  多项具体免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
  记者注意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解读上述文件时表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继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长久且有保障的土地权益。
  据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而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涉及到缴纳契税这一环节。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为了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知》明确提出,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有利于提高农民积极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承担着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减免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契税、印花税,可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记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向记者分析称,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也能够从制度上杜绝农民负担反弹这一问题。
  冯俏彬认为,这是税收政策对于重大改革的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将土地资源变为资产,盘活我国大量的土地资源。
  李国祥进一步分析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免税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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