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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套房贷利率优惠,不应过早退市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7/6/27  浏览量:2188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既然国家保护刚需的利益,就应该考虑到如何在特定的情况下,用政策性的优惠来冲抵商业贷款的逐利冲动。
  首套房贷利率优惠,不应过早退市
  深受刚需欢迎的首套房利率优惠的政策,越来越有空头支票之嫌。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贷政策日趋收紧,一些二三线城市也不断跟进,部分银行已将首套房房贷利率上调至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从最低可打7折到1.1倍,差的不是一点点,已经对刚需购房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这不符合调控政策的初衷。我们制定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不是为了不让人买房,而是遏止投机性买房,刚需的利益需要得到社会尊重。房贷利率优惠政策明存实亡,不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房地产市场。而相比于投机性的信贷需求,刚需对利率的调整恰恰是最敏感的,在一些一二线城市房价大涨的背景下,维持一个比较低的房贷利率水平、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某种程度上说也同样是刚需,优惠政策不应该过早地退出市场。
  这里面自然有资本逐利天性的问题,1.1倍和打7折相比,银行的获利空间大很多,它本身就有“就高不就低”的利益冲动。但将利率上调归结为银行的贪婪,也不客观,此轮利率上调是在流动性趋紧、资金成本上升的背景下产生的,余额宝的年化利率都已经在4个点以上了,可想而知,银行筹资的成本并不低。以房地产信贷市场的巨大规模,几乎必然会带来积极性降低的现实问题。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厘清政府责任和商业行为的界线。比如,公积金的房贷利率,政府可以说了算,但商业贷款的利率又该如何界定呢?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并不高,虽然贷款利率比市场低,但依然有利可图,可商业贷款的资源来源是通过储蓄市场一点点筹措过来的,如果筹资成本过高,相应的,贷款利率也会同步上扬。
  刚需群体的居住权理应得到政策的照顾,不应该完全由市场决定。现在一些城市保障房、廉租房建设严重滞后,如何用新的更有效的政策来帮助刚需,已经成为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央行制定的首套房利率优惠政策,也只是个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强制银行一定要打几折,商业银行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在资金宽松、流动性顺畅的时候,资金成本低,银行乐见其成,一旦流动性收紧,问题就凸显出来,那么,政府在鼓励手段上能不能再实惠一些?现在的情况是,仅仅依靠政策和对银行的呼吁,很难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国家保护刚需的利益,就应该考虑到如何在特定的情况下,用政策性的优惠来冲抵商业贷款的逐利冲动。光靠一个公积金贷款显然还无法满足庞大的政策性信贷需求,政府应该有更丰富的信贷体系设计。
  另一方面,银行的资金成本在上升,但并不意味着银行就无利可图了,存贷利差依然存在,银行赢利能力依然可观。银行也完全可以通过提高二套房利率,实行差异化的房贷利率求得一定的平衡。银行也不能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更不能以一些短期信贷的高利率、甚至以民间借贷的利率来看待刚需房贷的利率问题,这两者本身并不具备可比性。从长远看,房贷仍然是一笔非常优质的信贷资产,对银行利润的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银行的眼光不妨放得再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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